成功通過甄選程序的申請人將會獲得書面通知。如申請人為內地的中國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亦必須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紀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
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所提供的資料均屬真實和完備,其申請方會獲得批准。
申請一經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將根據本計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以便在香港特區逗留。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受養子女(如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特區和在香港特區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內地的中國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准,於根據本計劃來港居留前必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港居留。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